醫保基金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由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方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徐暢 朱劍 發布時間:2024-11-27 瀏覽次數:794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下午,吳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在機動車道內同方向行駛的李某所駕二輪電動車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經醫院搶救無效后去世。李某治療期間,使用了醫?;?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本案中三方駕駛車輛性質、過錯行為,以及監控、事故卷宗反映的信息,依法確定吳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蔡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負20%責任。其中李某使用的醫保基金10萬余元,依法應當向常熟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返還,在本案中由吳某、蔡某駕駛車輛投保保險的保險公司分別予以返還,均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關于李某醫藥費用報銷問題應當另行處理。
【法官說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應當由第三方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按照醫保政策相關規定,交通事故傷者在就醫時需先行自付醫療費用,待后續賠償責任明確,由第三方賠償后再對剩余的自費部分按照規定報銷。但也存在少數因傷者不清楚該規定,在復診時使用醫保卡結算而醫院未發現的情況。對此建議,傷者在起訴前應自行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統籌費用退還,如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有醫保統籌支付的情形,由法院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判決由賠償責任方直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醫保統籌費用。該舉措既保障了醫?;鸬淖穬敊啵脖苊饬私窈筢t療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起訴追償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