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 256 號    

      罪犯方志,男,2001 年 1 月 16 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32072320010116007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3 年 3 月 24 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 0723 刑初454 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方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 2023 年3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方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 2024 年 1 月、2024 年 6 月獲得表揚兩個,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方志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