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29號

    罪犯周宏根,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8319731202747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8年9月4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2刑初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宏根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繼續追繳偷逃的應繳稅款人民幣917.016575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蘇刑終2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4月2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5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5月22日止)。

    罪犯周宏根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偷逃的應繳稅款人民幣917.016575萬元(法院劃扣2220.77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宏根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