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煊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369
罪犯張煊,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831995032106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2年7月12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12刑初1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時折抵65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煊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