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85號

    罪犯謝逸凱,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廣東省普寧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528119950113153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02刑初5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逸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0.87617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蘇13刑終93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該犯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罪犯謝逸凱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履行),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0.876174萬元(已履行0.191393萬元,剩余部分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逸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