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艷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851
罪犯王艷軍,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91031407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1月26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2刑初8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艷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艷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人民幣1029582元(已履行37006元,有終結本次執行裁定)。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艷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