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大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的打擊力度,10月24日,無錫惠山法院開展了“天擎2024”晨間集中執行行動,并組織被執行人旁聽了一起拒執罪案件的庭審,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的震懾效果,當天共執結案件10件,和解8件,執行到位金額122余萬元。

集中執行再出擊

10月24日清晨,惠山法院再次吹響了晨間集中執行的“沖鋒號”,36名執行干警整裝待發,按照既定計劃,兵分多路趕赴執行現場。

案例一:釋法明理 達成和解

在申請執行人馬某與被執行人顏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集中執行當天,執行干警依法將其拘傳至法院,從法、理、情三方面耐心向其闡釋拒不配合執行的法律后果。在強大的執行威懾下,被執行人顏某主動向法院申報其銀行賬戶中還有5000余元,并與申請執行人馬某當場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剩余款項分期履行。

案例二:具結悔過 當場履行

在執行周某、吳某與江蘇某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中,執行干警于集中執行當天輾轉多地后,最終找到了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并依法將其拘傳至法院。經過四個小時的釋法明理,楊某表示愿意支付申請執行人的工資款,并當場支付了4萬余元,本案順利執結。同時,楊某向法院出具了《悔過書》,表示自己已深刻認識到了不配合法院執行的錯誤,今后將以此為鑒,加強自我約束,不推卸責任、不敷衍了事。

組織被執行人旁聽拒執罪案件庭審

下午1點30分,惠山法院組織20余名被執行人現場旁聽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A機械制造公司與包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包某向A機械制造公司支付價款270余萬及相應利息。因包某未按期支付,A機械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法院責令包某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同日作出報告財產令,責令包某如實申報財產。2023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包某作為被執行人,在明知已判決的情況下,拒接執行局工作人員電話、不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將轉讓店鋪所得人民幣16萬元用于開設采耳店,且在離婚時歸并夫妻共同財產為前妻所有,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庭審中,法庭對被告人包某是否明知應履行判決確認的債務、為逃避履行債務所實施的行為、財產去向及后續有無償債能力等進行了詳盡的調查,并對被告人包某當庭進行了法庭教育。本案將擇期進行公開宣判。

庭審結束后,執行干警趁熱打鐵勸誡在場的被執行人要對法律心存敬畏,切勿心存僥幸、規避執行,并積極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法官,原來不配合執行甚至還會犯罪,我愿意還錢,我今天就能還錢!” 旁聽庭審后,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被執行人李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拖欠申請執行人陸某的借款,并當場向陸某支付了15000元,本案順利執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每一個被執行人應盡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執行,任何企圖規避、躲避、妨礙執行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