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56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19號
罪犯張某超,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四川省茂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2011年11月20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3年6月27日刑滿釋放。
2022年12月16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302刑初2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超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張某超退出的違法所得一萬五千元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張某超退出的違法所得一萬五千元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4年5月21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02執1496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執行張某某罰金一案,現該案已執行完畢,執行程序結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