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某遠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615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93號
罪犯尹某遠,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江蘇省張家港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九監(jiān)區(qū)服刑。
2019年7月12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2刑初7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尹某遠犯詐騙,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整,責令被告人尹某遠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785000元,其中人民幣400000元予以發(fā)還被害人王某能,人民幣1385000元予以發(fā)還被害人邵某騰,扣押的不動產權證書7本,予以沒收。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尹某遠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5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13萬元,責令被告人尹某遠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78.5萬元,其中人民幣40萬元予以發(fā)還被害人王某能,人民幣138.5萬元予以發(fā)還被害人邵某騰,扣押的不動產權證書7本,予以沒收。未全部履行,履行1.1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尹某遠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jiān)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