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07號

    罪犯吳,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山東省蘭陵縣(原蒼山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1刑初3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犯盜竊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蘇04刑終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0000,全部履行。2024年7月29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罪犯吳某判項中的罰金已繳納,所竊物品已追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