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某敏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48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12號
罪犯田某敏,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六監區服刑。
2017年3月15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804刑初5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田某敏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蘇08刑終99號刑事判決,改判,以罪犯田某敏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余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9日交付執行。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90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11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58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4日止)。
罪犯田某敏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0萬元,其余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已全部履行;2020年6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情況說明載明,罪犯田某敏已繳納全部罰金,已繳納個人應繳違法所得款項;2024年7月16日監區出具電話記錄單,載明罪犯田某敏已繳納全部罰金,已繳納個人應繳違法所得款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田某敏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