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70號

    罪犯郭某碩,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7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郭某碩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郭某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上繳國庫,部分履行退贓人民幣100萬元(判決書載明),2023.10.9履行人民幣1.1萬元。2021年11月2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381執4670號執行裁定書,對罰金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11月2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81執3753號之四執行裁定書,終結(2020)蘇0381刑初795號刑事判決書中追繳違法所得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郭某碩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