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22號

    罪犯張某波,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2刑初2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波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責令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一百零九萬五千四百零一元五角。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蘇13刑終3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9萬元,共同退賠1095401.5元,未全部履行,2022年3月22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1322執1013號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8月16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1322執恢1325號結案通知書,載明罪犯張某波等人一案,依據原刑事判決書,已于2023年8月15日執行完畢。2024年8月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出具函中載明犯于2024年7月8日履行罰金45000元,尚余45000元未履行2024年9月11日監區出具與沭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電話記錄單,載明罪犯履行罰金4.5萬元,剩余4.5萬元暫無履行能力,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波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