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大批高息借貸糾紛涌入法院,對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需引起足夠重視。

 

一、特點分析

 

1、中介形式借貸突出。高息借貸糾紛中除少數為其閑散資金謀求增值的個體借助熟人親友操作外,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中介。部分中介是專門從事投、融資的民間機構,通常以擔保公司中介的形式代借款人向銀行借款,主要針對中小企業和個體戶;另有部分中介具有非法或涉黑性質,往往是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資金并發放高利貸或以貸養貸。

 

2、本息難分高利貸難確認。借條約定很不規范,多數放貸者在放貸時已將利息計入本金,借款人出具的借條數額中實際已包含利息金額,或先將利息從借款中扣除,導致借款人實際借得金額低于借條中載明的金額,很難單憑借條確認其高利貸的性質。另外,口頭約定或部分內容口頭約定的情況也大量存在。

 

3、被告多下落不明法院審理難。債務人因出外掙錢或四處躲債,導致案件訴至法院時,被告多下落不明,很難按簡易程序送達法律文書,即使送達到位,庭審時被告缺席的情況也很多。同時,借款用于賭博、揮霍、發高利貸、吸毒等非正當用途的情形增幅明顯,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被告往往無償還能力,逃匿躲藏拒不應訴等情況較普遍。

 

4、當事人情緒激烈社會危害性大。或因出借人被誘騙,或因借款人被高利借貸所逼,當事人情緒易激烈沖動,加之債權人、擔保人較多,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誘發刑事案件,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對策建議

 

1、加大案件審查力度。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應嚴格甄別是否系高利貸案件,確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對高額攬息、預先扣息的不合法行為堅決不予保障,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

 

2、建立黑名單制度。在法院內部建立一個黑名單制度,將司法實踐中發現的涉高息借貸的中介或類中介機構,納入到法院的黑名單之中進行專門的審查,加重其舉證義務,必要時司法介入調查。

 

3、加強法律宣傳。通過發放法律宣傳冊、開展法律咨詢、設置法律宣傳展板、分析宣講真實案例等方式,宣傳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知識、非法借貸的危害及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