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53號

    罪犯王某超,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安徽省懷遠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3刑初2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超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62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超等人退賠各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從各被告人處扣押的可變現財物變賣后得款抵退賠款;扣押的其他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超等人退賠各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從各被告人處扣押的可變現財物變賣后得款折抵退賠款;扣押的其他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部分履行財產性判項,2024年5月繳納人民幣一萬元。2022年5月1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583執8638號執行裁定書,終本。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