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湯某棟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603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11號
罪犯湯某棟,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9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23刑初60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湯某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在案違法所得人民幣165.280116萬元(現暫扣于中共灌云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和本院賬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湯某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湯某棟在案違法所得人民幣165.280116萬元(現暫扣于中共灌云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和本院賬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3年3月29日灌云縣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723執2909號、(2023)蘇0723執恢227號結案通知書,載明依據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蘇0723刑初600號刑事判決書,于2023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湯某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