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42

    罪犯趙某恩,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河南省泌陽縣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2刑初4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恩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整,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犯趙某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十萬元、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八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恩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