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趙某恩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7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42號
罪犯趙某恩,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河南省泌陽縣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2刑初4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恩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整,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趙某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十萬元、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八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恩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