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62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31號
罪犯徐某軍,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江蘇省泗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2年8月18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1刑初17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徐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蘇02刑終34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