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苗某亮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3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64號
罪犯苗某亮,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5年3月19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響刑初字第0002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苗某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宣判后,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鹽刑終字第00080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執行。2018年3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8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0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9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4日止)。
罪犯苗某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二千元已履行、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苗某亮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