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寧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44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28號
罪犯劉某寧,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江蘇省句容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2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3刑初4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寧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1017511.5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寧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1017511.5元已履行三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寧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