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81

    罪犯梁某東,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2刑初10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梁某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梁某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梁某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