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東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35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81號
罪犯梁某東,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2刑初10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梁某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梁某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梁某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