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78號

    罪犯閔某平,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qū)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十九監(jiān)區(qū)服刑。2010年3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4年11月28日減刑釋放。

    2017年4月26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13刑初1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閔某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執(zhí)行。2019年11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7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03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5月12日止)。

    罪犯閔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退賠違法所得十六萬元;分別于2022年1月4日履行十萬元,2018年1月25日履行十六萬元,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閔某平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jiān)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