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構建之研究
作者:唐耀輝 發布時間:2013-01-06 瀏覽次數:1148
一、當代我國的司法國情
改革開放至今,已有三十余年,正逐步向我國社會縱深推進,現時已到了推陳出新、深入改革的關鍵階段。與此同時,我國的司法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法治進程加快,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民調解、訴訟、仲裁等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糾紛解決機制已經初步建立;另一方面,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經濟體制變革不斷深化、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社會矛盾糾紛處于高發時期,且呈現出糾紛類型多樣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主體多元化、矛盾交織復合化等特點,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這表現在:(1)在立法方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寫入憲法,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母法,法律部門齊全,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10年底,已制定現行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基本上涵蓋了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起到了保護公民各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2)在司法方面,職業化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不斷擴大,形成了一個法律素養高、業務水平精的職業法律人群體。他們在法律工作中將"紙上的法"變成"心中的法",處理大量矛盾糾紛案件,深化對法律的理解,普及了法律知識,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推動我國法治建設進一步向前發展。(3)人民群眾法律素質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學法、用法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法院受理案件大量涌入,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
我國的司法環境也存在一些時代性的不和諧的因素。(1)立法尚未完善。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建立起涉及社會各方面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就目前而言,還是粗疏的、缺乏嚴謹的邏輯體系,難以有效地調整新出現的社會關系。(2)法律權威尚未真正確立,人們對法律缺乏一種信仰,權大于法、錢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現象,社會中還頑強地存在著。人們對法律與司法裁判的認可度并不高,甚至少數人惡意利用法律謀取非法利益,以公權謀私利。(3)審判與執行機制僵化,尚未找到一種切合我國國情的機制,審判與執行脫節,易裁判難執行的局面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4)社會管理機制滯后。城市化、市場化與工業化急劇地發展,深刻地改變著中國社會的面貌,舊有的管理體制被打破,新的適應現代社會的管理機制尚未建立,社會管理各方面存在嚴重的不足,使得司法工作缺少社會性的配合。(5)以誠信為核心的傳統社會價值觀缺失,而以經濟利益為核心的現代社會價值觀呈現出多元化態勢。經濟迅速發展,人際經濟聯系日益緊密,人們更加關注財產權利,加上價值觀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井噴態勢,道路交通事幫人身損害賠償、離婚、勞動爭議等案件數量位居前列,新型案件如股權轉讓、合伙協議、拆遷安置、勞動與勞務關系等糾紛大量出現,大量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使得法院超負荷運轉,不堪重負,有限的司法資源與迅猛增長的司法需求矛盾日益尖銳。
二、多元化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構建的緊迫性與必要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展開了聲勢浩大的民事司法改革,其共同特點之一,是在完善訴訟制度的同時重視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即替代性糾紛機制的建設,從而構建一個均衡與合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例如,在美國,1998年頒布了《替代性糾紛解決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簡稱ADR)。ADR在各國的實踐有力地推動了法學理論研究的發展,促進了社會法治的可持續發展。
在我國近二十年的法治化進程中,鼓勵人們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被視為法治化的重要內容,糾紛解決的事務被集中到司法機關。由于忽視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訴訟案件急劇增加,最終導致司法機關不堪重負,產生出信訪纏訴、執行難、規制失控等種種社會弊病。建設現代法治國家,要求社會各行各業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各種活動,但并非解決矛盾糾紛和沖突,只能通過訴訟方式才能解決,訴訟方式自身的對抗性有時可能激化人際矛盾,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容易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控制緩解矛盾,平和化解糾紛。非訴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欠缺,使得大量社會矛盾積壓激化,形成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的不和諧因素。因此我國當前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按照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作為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重點來抓。
當前構建多元化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必要性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節約利用司法資源的需要。社會的發展使得社會矛盾糾紛急劇增多,如果都由法院訴訟機制來化解,那么則會使有限的司法資源顯得更加稀缺。其實很大一部分社會矛盾糾紛沒有必要進入訴訟程序。比如明確合法的債權,可以直接進入督促程序,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異議,又未履行的,可以直接由債權人申請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多元化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可以分流社會矛盾,減輕社會矛盾糾紛大量涌現對法院的壓力,提高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訴訟的質量與效益,也可以更好的樹立司法的權威。
第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遲來的正義非正義。訴訟程序相對于其他矛盾化解機制,正式規范,有完整的體系,但是維權的成本也很高,時間、費用等等。司法調解、社區調解等等機制卻可能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最快速地完成社會矛盾處理,省卻當事人的一大筆維權費用,如時間、路費、律師費等等。
第三、是提高訴訟質量與訴訟效益的需要。目前,審判質量并不高,執行難問題嚴重,案件數量多,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涌入法院,進入訴訟程序,使得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有效保證案件的審理與執行質量、效益,難以避免出現各種程序與實體上的瑕疵,甚至是法律文書方面的錯誤。
第四、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需要。社會矛盾糾紛的存在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根據馬克思唯物辯證法,矛盾具普遍性,不能回避,而應該正確去面對,諱疾忌醫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矛盾也具有特殊性,不同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點,因而需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對于不同的社會矛盾糾紛應該設計不同的機制予以化解處理。多元化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有利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兩者的有機統一。
第五、是創建中國特色法律文化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理性反思封建社會發展歷程的結果,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程中正反兩面經驗與教訓的歷史總結,是吸取世界其他國家先進文明成果的體現,也是我國走向長治久安、文明昌盛、民族復興的必然選擇。對于西方的法律文明,我國不僅要移植、消化,還要挖掘民族傳統文化因子,自我反思、創新發展,形成中國特色的法律文明。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是一種特色化發展的契機。
三、多元化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構建的途徑
(一)完善非訴解決糾紛機制與訴訟解決糾紛機制之間的合理銜接。完善訴訟與非訴解決糾紛機制的合理銜接就是重新整合社會資源,以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專職機構為主導,設置以調解為主體的多元非訴糾紛解決方式作為輔助,多元非訴糾紛解決方式則扮演著"和平使者"的角色,對社會矛盾糾紛予以分流化解,而司法審判則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對其他非訴解決糾紛方式予以支持與監督,同時集中力量應對部分社會矛盾糾紛,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來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公信力,實現法律調整利益關系的目的。現階段的社會矛盾,涉及多層次的社會關系、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沖突以及體制、機制、政策、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決不是法院一個部門、一種手段就能解決的,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和銜接:(1)加強各種民間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法院的訴訟程序之間的合理銜接;(2)加強專門性、行業性及行政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行政復議、訴訟程序之間的合理分工與銜接;(3)加大對非訴案件的執行力度;通過對非訴訟與訴訟兩種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銜接,進而不斷探索彼此補充、銜接、協調的糾紛解決渠道,實現對糾紛的法律調控與非法律調控、訴訟調解與訴外調解的互動與協調。
(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構筑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構建人民調解網絡是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點。(1)培育新型調解機構,以現有的基層政權組織體系為依托,在村、社區、街道、鄉鎮等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迅速處置轄區內矛盾糾紛,防控化解,他們具有接近群眾,通曉民情的優勢。(2)完善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機制。正確處理好人民調解協議書與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效力銜接問題,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及時審查,依法確認和維護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3)加大對調解人員的制度支持,使調解人員在社區、自然村、街道等獲得威信,其合法行為得到國家政權強有力的支持。民間調解,不但能夠及時有效迅速解決矛盾,而且維持了正常的人際關系,把社會矛盾控制在人民內部,節約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降低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
(三)倡導行政調解與行業企業自我管理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行政機關及其部門在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人民群眾心目中享有崇高的權威,在社會矛盾糾紛化解中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通過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方式來化解行政糾紛和與行政管理有關民事糾紛,尤其是發揮工會、婦聯等職能部門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各種行業、企業團體作用日漸增強,應鼓勵引導行業、企業等實現自我管理,通過行業、企業協會等調解來內部化解矛盾糾紛。對因農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近、企業改制、勞動和社會保障、資源環保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群體性糾紛,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依法妥善處理,實現案結事了。
(四)推進現有訴訟機制的改革,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我國司法制度是在打破舊的國家機器的基礎上,從無到有建立起來的。由于我國法治歷史短暫,僅有三十余年的時間,經濟形態脫胎于封閉自給的農業經濟,訴訟機制僵化,缺乏對市場經濟高度的適應性,因而必須進行訴訟機制改革,使之能夠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改革訴訟機制應從以下幾點入手:第一,提高訴訟案件的司法準入標準,實行調審分離,訴訟中不去過分強調調解率,調解程序前置,分流部分案件,對難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提出建設性意見,集中司法資源,審理部分社會矛盾糾紛,作出司法判決,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強調司法的嚴肅性與權威性;第二,實行執行制度與執行機構的改革,加快《執行法》的出臺,強調執行職權分解制衡、高效統一、有法可依、分段集中執行、國家與社會力量支持等理念;第三,實行特殊案件的專業化審理,請邀請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第四、強調公正強于效率,目前結案數、結案天數、調撤率等是審判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看不見的手"無形中讓人追求效率忽視公正,其實公平才是司法審判的核心價值,公正的判決才能讓當事人服判息訴,實現案結事了的效果。
(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建立矛盾糾紛預防機制,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緩和與化解社會矛盾。信訪、犯罪率上升、執行難、極端行為增多、貧富心理失衡等等,是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新問題,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構成了嚴峻的挑戰。信訪是當事人表達利益訴求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但是信訪也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與司法工作。利益格局的變化,表現為貧富差距增大,生存壓力大,人們對自身利益關注度上升,心態也容易失衡,犯罪率上升、極端行為增多等等,此類事件頻頻見諸新聞媒體,比如浙江多起殺害多名幼兒案。法院及其他調解機構處理的案件是矛盾集中且尖銳的社會糾紛,體現了社會發展存在的癥結,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更容易發現社會發展中存在的新問題,因此法院及其他調解機構對社會有著更深刻的認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具有自身的優勢。因此應鼓勵糾紛解決機構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進行專項調研,提出針對性的對策措施,特別是司法機關要多運用司法建議的形式,提出矯正性的意見。通過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改進與完善我國的各項管理制度,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緩和與化解社會矛盾。以信訪為例,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信訪是社會的頑癥,有其存在的社會根源,對信訪,不應堵而應疏,采用多種手段來消除其負面社會影響。
(六)加強社會主義社會核心價值觀體系的建設,從道德規范來規制人們的行為。"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滅不可復也。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出自《管子·牧民》)后來,"禮義廉恥,國之四維"之說融入儒家禮教思想之中,成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核心價值體系。自清末以來,傳統的儒家禮教思想作為中國封建社會主流價值體系被顛覆了,近代強勁的"歐風美雨"的浸潤,并未讓中國社會完全接受西方的價值觀,內生的新價值觀體系又未建立起來,沒有一種強有力的價值觀制約,人們的行為缺少來自宗教、公眾輿論等外在力量的有效約束。以金錢利益為取向的價值觀,使人們對金錢利益趨之若鶩,對誠信道德卻棄之一邊,以誠信為核心的道德倫理嚴重缺失,西方經濟學中 以追逐經濟利益為唯一價值取向的"經濟人"假設,更加符合我國轉型社會的實際情況。社會主體價值觀的缺失,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與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社會主義社會主體價值觀的建設,從社會道德的角度來規制人們的行為,甚至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重塑社會主義社會核心價值體系,(1)可以羅馬法復興為借鑒,加強對中國古代禮法及儒家思想文獻的研究,推陳出新,形成新的價值觀體系;(2)在立法過程中,重視對新核心價值觀的考量,促進道德與法律的有機融合,(3)加大對法律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人們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
四、多元化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構建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格局。發展是歸宿,穩定是前提,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是各項社會事業得以發展的保證。在目前社會轉型時期,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革,有些矛盾糾紛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突發性強,發現和控制難度大,單一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司法干預社會矛盾糾紛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對某些矛盾糾紛不是最佳的手段,因為司法的職能是裁判爭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許多利益調整的矛盾糾紛需要運用行政、經濟的方法實施綜合調控,不宜進入司法程序。同時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社會矛盾糾紛都進入訴訟程序,必然會導致一些能夠協商解決的矛盾更趨對立,進而破壞社會和諧。積極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審判有效銜接、協調運作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綜合利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有力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體現了以人為本、保障民生的執政理念。人民法院將有限的審判資源用于解決重大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而一般的民間糾紛利用多元化的非訴解決機制分流,這也是減輕人民群眾維權成本、提高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效能的的有效途徑。實踐證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基礎,通過平等協商解決糾紛,可以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更好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維系家庭親情、鄰里和睦、誠信交往,可以更多地增強社會寬容和社會責任。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所具有的傳承民族傳統道德和緩和法律與鄉風民俗沖突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審判工作所不能替代的。
3、有利于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當前,我國處在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環境的急劇變化,導致新矛盾、新情況不斷出現,現有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已不能滿足社會管理的現實需要。這就客觀上要求要求必須整合社會資源,共同構建新的社會管理秩序,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提供有針對性的化解途徑。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構建,有利于從源頭上用平和的方式預防、控制、化解社會矛盾,深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利于及時消除各種影響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