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倪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2011730日上午9時許,倪某至啟東市匯龍鎮某新村車庫,見被害人王女一人在車庫內做飯,即上前將王女摁倒在地,左手捂住其嘴,右手持多功能折疊刀架住其脖子,將王女放在沙發上的革質包搶走后逃離現場。途經匯龍鎮公園橋時,倪某從包內取出380元及天翼手機1部后,將包扔至河里。經鑒定,該天翼手機價值73元,該革質包價值10元。當日晚22時許,倪某在網吧上網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倪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