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44號

    罪犯師某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尉氏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六監區服刑。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

    2021年8月23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0蘇0322刑初3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師某芳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師某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已履行五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元三角一分。2021年12月21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0322執421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師某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