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宇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shù):859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06號
罪犯張某宇,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漢族,大專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二十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9月16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訴0623刑初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宇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三十五萬八千二百零六元三角。張某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張某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五十萬元未履行、違法所得二百三十五萬八千二百零六元三角已履行三萬九千一百三十元四角一分。鑒于該犯系財產(chǎn)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宇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