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06號

    罪犯蘇某奇,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蘇某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2030年7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整,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六百二十二萬二千八百二十一元一角五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蘇某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十萬元贓款六百二十二萬二千八百二十一元一角五分均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蘇某奇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