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05號

    罪犯史某偉,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醫院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2刑初3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史某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整,退贓款及本院凍結的贓款共計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整,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史某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萬元及贓款六百五十萬元均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史某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