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顧某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08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73號
罪犯顧某彥,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普通高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4刑初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顧某彥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顧某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已履行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三元一角三分。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顧某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