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靜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806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05號
罪犯王某靜,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3年8月8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刑初字第2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靜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執行。2016年10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749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9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6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7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0日止)。
罪犯王某靜自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罪犯王某靜家屬于2015年10月30日向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繳納人民幣2萬元,并提供收據一張,判決書載明案發后退交違法所得1125元。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靜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