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顏某芳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675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82號
罪犯顏某芳,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6年6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顏某芳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刑終1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17年1月4日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20年6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刑更318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42年6月2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十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罪犯顏某芳自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正常參加思想、文化教育,因身體原因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2024)蘇01執136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載明劃扣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及網絡資金共41648元上繳國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扣押被執行人現金41200元上繳南京市財政局,終結本院(2015)寧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對顏某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執行。財產性判項已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顏某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