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82號

    罪犯顏某芳,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6年6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顏某芳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刑終1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17年1月4日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20年6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刑更318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42年6月2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十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罪犯顏某芳自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正常參加思想、文化教育,因身體原因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2024)蘇01執136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載明劃扣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及網絡資金共41648元上繳國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扣押被執行人現金41200元上繳南京市財政局,終結本院(2015)寧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對顏某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執行。財產性判項已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顏某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