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某元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32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68號
罪犯崔某元,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9月16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崔某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0元予以沒收,禁止該犯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化工原料生產、加工、銷售相關的職業。該犯與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2月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刑終3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崔某元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0元予以沒收。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回函載明:于2022年3月9日依法扣劃該犯銀行存款合計53144.57元,其余款項至今未履行,并提供罰沒款專用收據兩張。2022年3月15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23執319號執行裁定書載明:本案執行標的為200000元,已經執行到位53144.57元,剩余146855.43元暫未能執行到位;終結本院(2021)蘇0623刑初72號刑事判決書財產刑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崔某元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