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保險公司對發生事故的事實及事故的責任認定不持異議。但受害人在農村養老,死亡賠償金我們只同意按城鎮居民標準打八折計算。”日前,在南通通州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庭審中,一保險公司代理人竟作出如此答辯。

 

受害人龔某原系上海某企業職工,退休后,龔某即回到南通通州農村老家頤養天年。201012238時許,龔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使至南通市通州區張芝山鎮一地段時,該車前部左側與由西向東趙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龔某受傷于當日死亡。該事故經交巡警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趙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趙某與龔某親屬周某等就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達成了賠償協議。但當周某等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時,卻遭到拒絕。周某等遂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通州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保險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代理人認為,對發生事故的事實及事故的責任認定不持異議,對肇事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的事實亦不持異議。龔某雖系上海市退休職工,但退休后一直在農村養老,死亡賠償金應在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基礎上打八折,故只同意賠償死亡賠償金91776元。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來可繼承或可共享的受害人損失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按照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系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確定。從城鎮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退休后回農村居住生活,并定期從單位領取退休工資的,應當按城鎮標準計算。被告保險公司要求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打八折,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111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