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應洪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08-19 瀏覽次數:1013
江蘇省徐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秦應洪,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8年2月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秦應洪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蘇刑終1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1月13日向罪犯秦應洪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秦應洪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秦應洪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